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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预防犯罪演讲稿(二)

一、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说起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无论是从报纸、电视还是网络,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2月16日,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小卢以及尚不满15岁的张某三人,因要办事身上没钱,遂来到安徽省宁国市某中学门口,计划在学生放学后,向该校学生借钱。待到学校放学后,三人立即向早前认识的学生借钱,谁知分文也未借得,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遂决定“实在借不到,就硬要。”于是先由年纪较小的卢、张二人在校门口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两名学生处分别要来人民币2元和1元。随后,在听说一学生身怀320元学分款时,卢、张二人立即向其索借120元,该生当即拒绝,于是卢、张二人将其带到学校附近一围墙处,连同陈某一起继续言语威胁,此时,该生仍拒绝借钱给三人。于是,三人用暴力手段致使该学生被迫交出了120元。案发后,被抢学生立即报了案。随后,陈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卢、张二人也在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卢某和张某三人案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三人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三名被告人因为身上没钱临时起意抢劫之念,导致了一念之差,终获徒刑的结果,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年龄界限由法律作出规定,各国大都以18周岁作为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

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犯罪年龄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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