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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关于中国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讲话

论文摘要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至2011年2月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超过69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超过8600件,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

论文关键词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部门

根据马恩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体系是由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决定的,并对经济实践有反作用。本文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的建设浅析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改善的过程,并指出目前法律体系及其他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市场经济制度之基本要素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

平等主体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前提,只有地位平等,才能实现信息的相对完整和有效,在谈判双方之间实现平等的交易。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基础,只有当财产是自己的时,才会对财产的效率有最大的关心。而竞争是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方式,只有当开放、公平和充分竞争存在时,才会有不断提高效率的动力。

(一)法律部门之宪法

作为法律体系统帅的宪法以根本法的方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以竞争为主的市场经济制度。

对于私有财产的态度,也经过了不断的调整,直到今天,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有更强大的法律保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通过修正案的调整充分说明了这一过程。

宪法在1982年颁布时,只在第11条中承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称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1条又被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宪法在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进步的同时,也应看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产权问题上本质的模糊性。虽然从立法技术上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既是自己的,同时又是别人的产权归属很难高效地调动所有者的积极性,进而阻碍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

(二)法律部门之民商法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的民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私有、私法自治和责任自负;而这些理念也是支撑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而民商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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