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学好法制史的3绝招。民法刑法的基础知识维前提;自己整理强化记忆;对比学习法。。
1.春秋决狱(汉)“微言大义”“春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司法官应根据犯罪者的心理状态或主观动机去定罪。只要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善良”的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违法且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如果主观动机是“邪恶”的严重违反“忠”、“孝”,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并应予严惩。
(2)本文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论心定罪,而不只是根据犯人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
“春秋决狱”的审判制度在汉武帝时正式创立,即审判时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而要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提出的封建伦理纲常去判断犯罪者“志善”、“志恶”,由此进行断案。(3)“春秋决狱”源于儒家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旨在通过维护封建道德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恤刑原则(汉)a.“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西汉景帝b.“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西汉宣帝“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东汉(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a.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
b.对老幼、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及诏书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不得拘禁关押。(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
即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某些限制和对妇女的优待,强调对他们施刑应慎重、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3)汉朝的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今子首匿父母皆勿坐皆上请廷尉以闻。”(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案则上请廷尉,再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上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即在一般情况下,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为汉代首创,旨在维护封建家族关系,从而加强封建统治。(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亲亲”原则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
域的集中体现之一。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从此标志着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4.“准五服以制罪”(晋)(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2)本文体现了中国封建法典中对服制制度的规定,即根据丧服的五种等级来定罪量刑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根据服丧的时间长短和丧服的样式规格可以将服制分为五等,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罚适用上,服制不同,量刑不同。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3)“准五服以制罪”的服制制度起源于西周的礼制,在《晋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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