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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理想与现实

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对法官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现在并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职业化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很多社会背景,笔者想除了从社会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法治化等恢弘的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外,其实也可以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我们说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这个大家都不应该有疑问。但如果我们把法律理性仔细地分类,则可以把其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家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

如果说法学家的角色是完善和传播法律的知识理性,那么法官的角色就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方式来完成其角色任务的。法官首先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各种制度语言,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然后,法官要将这些知识、制度语言具体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妥帖地处理好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使法律的维护秩序功能得以实现,一句话就是要将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法官对于法律理性由知识到实践的转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

2.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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