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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操的发展与演变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1.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1.1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1.1.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

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在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自己延请懂法律的人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开展辩论。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达,辩护人多为熟谙法律者甚至法学家,这就大大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1.1.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

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在裁判所中虽容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非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因此在裁判所中的辩护是徒有虚名的。而且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权方面,刑事诉讼中奉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几乎剥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对象的地位。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也因为法官的预断而难以发挥作用。

1.1.3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一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李尔本、洛克,法国的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响亮革命口号,在诉讼中他们主张用辩论式诉讼模式取代纠问式模式,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审判中实现辩护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辩护和延请他人辩护的权利。英国1679的《人身保护法》首先肯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论作了更为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起来。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的辩护制度不断发展趋于完备。

1.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1.2.1建国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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