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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3]82号【发布日期】

1993-12-22【生效日期】

1993-12-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22日桂政发〔1993〕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

第二章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第三条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

(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第五条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


(未完,全文共2764字,当前显示9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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