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五篇范文
云和县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2008-07-30]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浙政[1995]15号)及丽水地区行署《关于印发丽水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通知》(丽署[1997]8号),依照《云和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
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㈢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㈣各级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设置,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㈤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㈥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㈠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㈡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少数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在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的前提下,由县(市)级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保留。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非领导职务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任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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