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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外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乡村集体运行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委会、社区,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应遵循本细则。第四条福鼎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宏观管理。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审计、“三资”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五条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和相关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可进行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每年村集体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后,向村民公开。计划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计划,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计划执行情况要半年听取一次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村集体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村级专用收款票据。专用收款票据实行领购证制度,票据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到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核销一次。专用收款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已核销的票据存根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九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或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实际,确定采用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或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数额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经济总量比较大且发展和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日常开支由库存现金或备用金支付,单项费用超出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额度的,由代理中心为村按程序转账结2

算。村集体在收到现金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集体首先要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集体对支取资金报账时,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限额联签审批制度,即:村党支部书记审查、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验。超限额开支应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联签审批。超限额开支报账时应附上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批的限额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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