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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外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白水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推行村有乡管统一结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2004]14号)、《白水县村民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白办发[201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白政监发[2012]04)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纪委、检察、公安、农业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三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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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集体的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乡镇农村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负责各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的业务代管工作,三资中心下设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和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

第六条乡镇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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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九条集体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在区分村、组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资产台帐,台帐一式四份,三委会签字盖章,各存一份,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存档一份。

第十条集体资产被其它单位占用、权属暂没有界定清楚的,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村监会同意后,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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