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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镇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镇(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报省级卫生镇(乡)。

(一)取得市级卫生镇(乡)称号满一年以上

(二)50%以上的村(社区)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三)通过上级爱卫会“灭鼠先进镇(乡)”的考核

(四)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五)近两年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无饮水污染事故、无职业危害事故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七)全镇(乡)自来水普及率≥90%,卫生厕所普及率≥85%,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60%

(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90%,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80%,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80%

二、申报程序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乡)应按照《浙江省卫生镇(乡)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考核命名

各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乡)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省爱卫会推荐,推荐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底,推荐材料包括市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乡)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省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市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对通过考核的镇(乡),省爱卫会将公示两周,无重大分歧意见,将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四、日常管理

省级卫生镇(乡)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乡)醒

目位臵设臵“省级卫生镇(乡)”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卫生镇(乡)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市、县(市、区)每年对省级卫生镇(乡)至少督查一次,并于每年11月底以市为单位向省爱卫办上报书面督查报告。

省级卫生镇(乡)满4年复查1次,要求以市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第二年需要复查确认的省级卫生镇(乡)名单。省爱卫办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复查的省级卫生镇(乡)进行考核,符合标准要求的镇(乡)予以重新确认,达不到标准的镇(乡)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再次考核仍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超过4年未申请复查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

浙江省卫生镇(乡)标准(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镇(乡)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镇(乡)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定期开展检查评比,资料档案齐全。

3.卫生镇(乡)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医院、学校、企业、村(社区)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

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做到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健康行为形成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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