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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总行】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7〕234号

文件编号:豫农银办发〔2007〕1181号

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分行、直属机构,济源市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修订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07‟234号,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内容,确保《办法》在全行的顺利实施

与原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全面。《办法》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扩展了担保的范围。《办法》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并将信贷业务的复利、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一并纳入担保范围。三是进一步严格了保证人准入条件。《办法》规定了信用担保机构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规定境内法人、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必须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是明确了担保人保证担保能力的评价方法。《办法》通过设定最高保证担保额度计算公式,对不同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量化判断,为有效控制客户过度对外担保、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动态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五是明确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要求,并根据不同抵(质)押物的特质、变现能力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办法》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不同抵(质)押物的最高抵(质)押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综合考虑用信人和抵(质)押物等因素逐笔确定抵(质)押率。六是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办法》对信贷业务办理中涉及的集团客户关联担保、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存货担保、浮动抵押、收费权质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办法》是规范全行信贷业务担保行为的依据,是信贷业务操作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各行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和内容,掌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确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新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二、严格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要按规定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批,科学核定、合理使用担保额度,并建立对担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机制。

1、首次与我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由省分行进行准入资格审批和担保额度核定,担保额度核定后有效期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为: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客户部门(首次承办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信贷业务的相关客户部门)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评价报告,提出担保合作金额及条件的初步意见后,提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2、已经过准入审批的信用担保机构,在首次核定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到期后,若担保额度不增加、注册资金未减少、经营管理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无故拒绝理赔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由二级分行按审贷部门分离、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每年重新核定,并向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若担保额度增加、注册资金减少、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故拒绝理赔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上报省分行按照首次核定担保额度的程序审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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