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报告5篇
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一、社会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单位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分户、并户或职工因办理招用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二、社会保险费补缴几项险种。
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参保人员以补缴年度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补缴期间我市规定使用的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单位新招用职工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的,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度缴费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工资无法确定的补缴年度,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为补缴基数。
四、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应自办理招工之月(开始发放工资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为1994年10月。
3、其他类型参保单位最早可自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之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的,距其上次缴费的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含续保当月)的可以补缴。
5、因改制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保人员的补缴时间。
五、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就业登记花名册》以及补缴起、止月份(补缴跨年度的每年度还需提供任意两个月)本人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补缴事项的,需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缴社会保险费到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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