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申请书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押运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3、签署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意见及理由。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
2、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未完,全文共11594字,当前显示14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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