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转报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23111111转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3份原件;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各3份复印件;
3、投资意向书,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份,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3份,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份,复印件;
6、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份,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3份,复印件;
8、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3份,复印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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