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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台需准备资料

因公赴台办理程序

一、报送赴台计划

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单位于每年12月向市台办报送下一年度人员赴台计划,没有列入赴台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赴台团组一般限10人以下(含10人)、8天(含8天)以内,省管干部限8人以下(含8人)、8天以内(含8天),特殊情况除外。赴台团组人员构成应与赴台交流内容相符,杜绝凑数杂糅组团,专业性交流团组中非专业人士所占比例不应超过五分之一。

二、获取台方邀请函和办理《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办理邀请函需向台方提供赴台人员名单和被邀请单位(赴台身份所属)名称。赴台人员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赴台身份、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项目。除邀请函外,还需台方提供邀请单位背景资料(包括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简介)、在台预定行程安排等。邀请函、邀请单位背景资料及行程表中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台办立项后,向台方提供赴台人员以下资料办理《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1份;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3.2寸赴台专用出境证件照4张;

4.在职证明1份;

5.除经贸团组外的其他专业团组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三、立项

厅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由组团单位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函,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组织的,由所在县市区台办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请示,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其他团组,属县市区组织的,由县市区台办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请示;市级机关单位组织的,由组团单位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函,由市台办给予立项。

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参加的团组,先由组团1

单位或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行请示文,在市领导批准后,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在省台办作出立项批复后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行请示文批准。市级机关单位正职组织的团组,在市台办作出立项批复后,需由所在单位向市政府行请示文批准。

省属高等院校(不含市属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团组自行立项,其中有省管干部参加的或参加国际性会议活动的团组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

赴台科技合作的团组,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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