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海关跨境快速通关操作指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域通关改革的需要,统一和规范跨境快速通关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跨境快速通关是指从事跨境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海关应用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等监控手段实施途中监控,实现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在公路口岸自动快速核放的一种通关方式。
第三条
跨境快速通关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办理报关申报:
(一)在车辆及所载货物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报关单提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按跨境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在车辆及所载货物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按跨境直转方式办理;
(三)过境货物采用过境方式办理。
第四条
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的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运输车辆经海关备案并使用海关确认的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
第五条在跨境快速通关货物监管过程中,进境地、出境地海关和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跨境运输车辆所载货物,除确有情报、走私嫌疑、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涉嫌被非法开启过、封志被损坏,或者其他必须在口岸查验情形外,进出境地海关一般不对货物实施查验。
(二)指运地、启运地海关负责对卫星定位管理设备与电子封志记录的途中运输状态进行监控和处置,进境地和出境地海关应予以协助。
(三)指运地、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进、出口跨境运输货物报关单的接单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同一车次只对应一份载货清单。对同一车次载运多个集装箱或使用多个电子封志的,所施加的全部电子封志号应在载货清单上列明。
第七条
跨境提前报关、跨境直转方式下,海关对含有《中2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附件一《限制转关物品清单》范围的载货清单不接受申报。
过境方式下,海关对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禁止过境货物的载货清单不接受申报。
第二章载货清单的申报、修改与作废
第八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进境地海关或者起运地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在电脑中进行车次确认操作,对未按时限要求提前办理车次确认的车辆,海关不允许车辆入境或进入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做滞后处理。
第九条
已作车次确认的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对载货清单进行修改,必须重新办理车次确认,海关重新计算载货清单提前申报时间。
第十条
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超过5日,该载货清单所对应的货物未运抵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手续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将被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除海关特准外,海关在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后,方可接受相应的货物报关单申报。
3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3719字,当前显示12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