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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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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

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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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

(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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