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转为公司合同工实施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对劳务工的管理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劳务工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用人目的,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务工、各中职技校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实习生。
三、名词解释
劳务工指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而使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
四、用工岗位范围
公司适用于劳务工的岗位为。生产一线操作工、辅助工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总经办
1、公司总经办是劳务工管理归口部门;
2、负责劳务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改;
3、负责选定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建立派遣合同关系;
4、根据用工部门提报的劳务用工计划及要求,向劳务中介机构申请派遣,或通过自主招聘转经劳务中介机构派遣,满足用工部门的用工需要;
5、负责劳务工入职、试用期考核、离职等手续办理,并及时向劳务中介机构通报上述情况。
6、负责劳务工工资审核、劳务费用的结算及转账手续办理;
7、监督检查各用工部门劳务工使用情况,并配合处理劳务争议;
8、组织每年一度的劳务工绩效考评,按规定比例将优秀的劳务工转为公司员工。
二、用工部门
1、用工部门是劳务工的直接管理部门;
2、有权对劳务工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向总经办提报用工需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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