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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1309【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3-16【生效日期】

1999-03-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

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属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关于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基建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界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相关基建材料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竞标采购。

第三条第三条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

第五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二)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三)发布招标通告;

(四)投标资格审查;

(五)召开招标会;

(六)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合同签订与报备

招标申请

第七条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三)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招标单位已确定并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六)满足招标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在收到招标申请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第八条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施工单位均具备其中标项目材料招标资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采购的,其招标资格应按中建委有关规定报批。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第九条第九条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代理)单位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第十条招标文件是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的依据,编制应做到认真细致,内容准确,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法,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材料范围、投标条件要求、投标费用、招标文件组成、解释、修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合同签订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

(三)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

(四)投标文件(书)格式;

(五)图纸或其它技术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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