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06]0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通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在2.4万元以下;
(四)购房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平均年龄已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已满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
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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