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纠纷,如何避免?
借条相关表述问题
1借条金额表述不清
被告夫妇之子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06年3月不幸罹患重病,同年11月去世。期间,为了救治儿子,被告夫妇曾向原告公司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内容系借到原告公司“人民币壹拾×元整”。
被告坚称借条内容是“人民币壹拾伍元整”,是自己到儿子单位宿舍拿东西时,为搭出租车所借。
法院审理后,综合分析李某陈述、医院证词及相关调查情况,认定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基本常理,因此不予采信。
2债权人姓名表述不清
章女士与顾先生系朋友。2007年6月6日,顾先生因资金周转的困难,向章女士借款8000元。念在朋友面上,章女士慷慨解囊。顾先生向章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借小林人民币捌仟元正,年底归还。借款人:顾××”。不料,三个月后,顾先生却突发脑溢血故世。此后,章女士便向顾先生的妻子尚女士催讨借款,但未果。为此,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尚女士归还借款8000元。
尚女士称借条所载出借人为“小林”,而不是章女士,故应以“小林”的名义提起诉讼。现章女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章女士为了证明“小林”即是自己的小名“小玲”,要求居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由闵行区江川路街道高华新村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本小区居民章××,小名叫小玲,特此证明”。
法院认为,由章女士提供的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知,其除本名外,通常外人也称其“小玲”,因上海方言“小林”与“小玲”同音,不排除顾先生在出具借条时对此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尚女士虽对借条的内容及签名持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对此,其应承担可能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多音字或慎用词问题
(1)书写借条时不应使用多音多义字。黄某借钱30万元,还钱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后因故去世。处理债务纠纷时,债主称还需偿还25万元,黄某家人称已经还了2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出具的欠条,在欠条上的注释不明,产生了歧义,其继承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偿还25万元。
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的继承人给付原告宋某欠款25万元。
(2)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既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也可理解为收到孙某的还款人民币7000元整”,李某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孙某写了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等。
4、不在字间留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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