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村民建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高京
内容摘要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当前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相关问题及矛盾进行了一番法律方面的思考。文章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的主要问题”、“意见与建议”三个方面,联系桃江县某些乡镇村民建房的具体情况探讨了解决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指出只有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处理某些问题、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问题上存在的有关矛盾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农村建房矛盾意见建议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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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文献……………………………………………………………………
5农村村民建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建房造宅是农民生活中一件大事,由于结婚成家、添丁加口、分家立业、改善居住环境、房屋年久失修等因素影响,农民都需要建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广聚财力,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盖房造屋的要求十分强烈,农村群众建房中存在不少新问题和新矛盾。本文试就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本人所在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申请:
(2)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4)根据是否需占用耕地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5)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6)县级人民政府对用地申请进行批准;
(7)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建房无序发展,村体大量外延也占用了很多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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