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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供电的法定条件与法律适用

企业上市论证资料上市的法定条件1

企业上市的法定条件

上市既有硬条件,也有软条件,软条件非常关键

(一)主体资格

1、[股本]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

2、[经营时间]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

3、[股东]能够有2个以上发起人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

第79条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

5、发起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

6、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1条

7、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0条

8、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

9、发起人能够依据法律的要求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股份公司的筹办事务。《公司法》第7

7、80条

10、能够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77条

1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77条

12、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7条

13、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

1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

1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

16、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二)独立性

17、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

18、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

19、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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