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供电的法定条件与法律适用
如果供电企业实施中止供电或电力管理部门命令中止供电,须依法进行,否则难以控制相应的法律风险。但是,对于中止供电的法定前提条件,散布在《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内容繁多暂且不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也存在相互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中止供电的法定条件,进行细致梳理,以做到有效的法律适用,从而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合理控制法律风险。
一、法律对中止供电法定条件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规定
1、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逾期交费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具体法律规定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供电人可以依法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供电。具体法律规定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电力法》的规定
1、用电人依法承担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义务,且供电人享有依法制止的权利。具体法律规定为《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2、用电人违背上述义务,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具体法律规定为《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法规与法律间规定的不一致及解决之道
(一)逾期交费可停止供电而非法律规定的中止供电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超过30日后经催交仍未交的,供电企业可以停止供电,而不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中止供电。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二)危害、扰乱用电可停止供电也非法律规定的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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