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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号】

银监发[2004]28号

【颁布时间】

2004-5-11

【实施时间】

2004-5-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主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暂行规定》是银监会全面贯彻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明确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并对各级派出机构依法授权的具体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本着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银监会各部门和各银监局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研究制定银行业发展战略、规章规则和监管政策,加强对全系统银行监管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各级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工作要求,根据授权履行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职责,重点是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金融风险。通过上下共同努力,不断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健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

(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

(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

(四)修改章程;

(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

(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

(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

(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未完,全文共23382字,当前显示13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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