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年审请示
深圳申办停车场许可证手续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深圳市交警局停车场地管理科
电话:0755-83341611
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二村40栋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请明确数量)
2、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明确规定的要求)申请材料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盖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16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事机构。交通管理处停车场地管理科)。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
理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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