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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1974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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