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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2005〕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物价局,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管理。大型医用设备资金投入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检查治疗费用较高。因此,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对首次进入我省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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