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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纳税申请

4月25日,在**市西城区国税局举行的大型企业税收与管理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研究与探讨的税收政策问题。如集团总部与集团企业的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如何合理归属,如何解决分公司就地纳税与总部统一纳税的矛盾,以及集团企业在合并纳税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总部所在地与集团各企业所在地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集团企业发展,也影响到集团企业总部的决策。

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安体富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过窄,应该予以扩大。据统计,到2003年,中国中央直属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营业收入和年末总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总计有2692家,共拥有成员企业28372家,平均每家企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10.5家,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有74家。而目前在我国实施合并纳税的企业只有180家左右,这会造成企业集团之间税负不公平,影响国内企业集团的竞争力。

二是对申请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规定了过于严格的条件,应予以放宽。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内的成员企业,而把众多控股子公司排除在外,这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提高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国外实行合并纳税的条件很宽,比如德国控股比例是50的企业,美国控股比例是80的企业就可以实行合并纳税。

安体富表示,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的发展,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从目前世界范围看,大概已经有20多个国家采用允许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实际上打破了传统的会计主体与所得税纳税主体统一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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