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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臧村卫生院临时工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关于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招聘的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三)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二、使用临时工原则

(一)工作需要,自愿上岗

(二)从严控制,审批后使用

(三)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约使用

(四)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

三、临时工应聘的条件和要求

(一)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招聘工种需要,年龄需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应聘时,要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毕业证》;淄博市区居民应持有淄博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非淄博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停薪留职或下岗人员应持有原工作单位发给的外出工作证明或《下岗证》;挂靠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

(四)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锅炉运行工、各种电器维修等技术工种的还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以及相关技术认定部门发给的相应的有效的相应工种上岗证

四、临时工招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本部门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情况,在学校不能解决正式工的前提下,提出聘用临时工申请(说明用工理由、本部门编制人数、岗位任务、学历与专业要求、其他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内容),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在初审征得学校分管领导意见并报党委研究同意后,根据用人部门的用工要求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接受应聘者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四)根据考核结果,初定录用

(五)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五、临时工劳动合同

(一)临时工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临时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二)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部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或缺勤累计超过20天/年的;

6、严重失职,对用人部门和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学校因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压缩或用人部门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用人部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项

(二)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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