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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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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1月15日15时10分456主题分类:国企国资

“国有独资”“董事”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企干[20o6]4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

(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报之一的,不能担任所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选聘

第七条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

第八条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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