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指引9-提前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合作法实施细则》
第4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
3、
5、35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批准普通清算
1、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董事会一致同意解散,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说明。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清算结束后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并1
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备案,缴销批准证书。
2、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二)申请批准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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