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指引9-提前解散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指引系列之九
--提前解散
一、申请书
(一)抬头写“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二)正文内容一般分段落。第一段先写公司目前概况,如企业性质、设立时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第二段写公司拟提前解散;第三段一般要求承诺所递交的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第四段一般写“现申报有关材料,请予审批。”等。
(三)落款部分。写上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注明日期。
二、权力机构决议
(一)执行董事决议:
1、对应的公司类别。2006年8月15日以前批准的外资企业,其章程中规定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为同一人,如发现执行董事决议的签字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应要求企业提供最新的工商信息单,核对注册资料。
3、执行董事决议的落款必须注明“执行董事”,不能写“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等。
(二)董事会决议:
1、对应的公司类别:
(1)2006年8月15日以前批准的外资企业,章程中规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中外合资企业;(3)中外合作企业。
2、签字人数:
(1)查询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一般应要求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2)特殊情况不能全体董事签字的,查询原合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准。
3、董事会决议的落款必须注明“董事签字”或“董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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