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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申请的条件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拥有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机构。

-1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原则]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分工]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牵头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协同省科技厅审核建设方案,共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协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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