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的意见5则范文
厦国土房〔2007〕376号
关于简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的意见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国土房产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用地出让相关法规政策和《厦门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细则(暂行)》,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简化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以及开展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试行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简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各区政府(或开发业主)完成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拟出让工业用地的权属、场地、周边配套应达到按照《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要求的条件,但场地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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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其中工业园区内的单宗工业项目出让不必进行总平咨询设计工作。
3、拟出让工业用地所在片区必须先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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