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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申请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14〕43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及处置工作的目的,是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险。

第三条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可邀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参加的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第二章存量债务清理核实

第四条清理范围。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其中:

(一)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笔债务,其2014年12月31日余额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确定

(二)2013年6月30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2014年12月31日余额根据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余额确定

第五条工作分工。存量债务清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债务单位承担本单位债务数据填报、对账、上报,数据备份及资料备查等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承担部门本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汇总本部门存量债务清理核实结果,报工作

小组审核。

(三)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工作,审查债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存在争议的债务数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认真填报。债务单位应认真清理填报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自身收入、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补助等情况。

(二)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按照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口径说明及调整见附则)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债来源、资金用途、偿债来源、偿债计划及逾期情况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一并报送本单位其他债务情况。

(三)项目情况。包括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性质、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已到位资金及后续资金缺口、项目收益及运营成本、形成的资产等。

第七条债权债务对账。债务单位应将清理后的债务数据与债权人或相关单位逐笔核对确认。债权债务对账结果需经双方签章确认,涉及担保的担保人也要签章确认。

第八条债务甄别。

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收益、偿债资金来源、举债单位、债权类型等,逐笔甄别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地方政府要及时清理,妥善处置。

第九条争议解决。对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偿债责任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方牵头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确认,报本级政府批准。债务划转的,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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