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浅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定义、适用范围

所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a.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b.赊欠合同的债权文书上;c.各种借据、欠单;d.还款(物)协议;e.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f.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在这三个条件之中,第三个条件最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但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忽略了它,就根本违背了公证的本质。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征

第一,债权内容的限定性。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只限于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其他内容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内容的限定性,是为了保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第二,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性。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要求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物种类、数量与给付时间、地点要具体明确且没有疑义。

第三,当事人选择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自愿性。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意味着该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请求司法机关解决。而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势利的承诺,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和诉权,该争议可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效力


(未完,全文共3359字,当前显示10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