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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万州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指南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万州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儿,由万州社会福利院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并统一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区民政局审批

2、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养老服务机构将孤儿移送到万州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育后,再由万州社会福利院统一报区民政局核查审批

3、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且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4);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万州社会福利院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万州社会福利院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1

确认书(附件4)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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