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福州市财政局
榕人社就〔2014〕65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就业促进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和《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2〕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3
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重点;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3888字,当前显示1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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