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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复议申请人:

答复请求: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唐山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答复人颁发的拆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

2010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根据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进行拆迁改造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向答复人递交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证一),要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拆迁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路南发改备字(2010)3号】

(见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201201004434号】

(见证三)、关于出具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函【路南政函(2010)27号】

及唐山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的复函【唐国土资函(2010)122号】

(见证四)、唐山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改造补偿安臵方案》(见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资金证明及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拆迁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见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放使用监督协议(见证七)。

2010年6月23日,答复人受理了拆迁人的拆迁许可申请(见证八),遂后在被拆迁区域多处张贴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证九)。2010年6月28日,唐山市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路南区学院路办事处及拆迁人向答复人提交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代表、公信力代表、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员名单(见证十)。2010年7月1日,答复人在路南区梁家屯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前听证会(见证十一)。经书面审查和进行听证程序后,答复人认为拆迁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的五个必备要件,于2010年7月5日为拆迁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5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十二)。当日,答复人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权力和义务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区域多处进行了张贴公布(见证十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2011年7月1日答

复人提出“同意延长……”的答复并于当日张贴了《房屋拆迁延期公告》(见证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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