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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

青岛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深受广大市民的关注,一批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已从中受益。近日,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三个住房新政策的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具体操作和实施这三个新政策以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买、预售许可、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的具体操作给予了界定,便于市民申办廉租住房。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要买经济房先看许可证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首先查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许可制度,是政府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市民明知开发单位不具备销售条件而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面会纵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市住宅发展中心监督电话2681116进行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购房资格明确核定办法购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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