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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第一部分现行有效流转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退增值税项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限其他个人)

(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项目(财税„2008‟156号)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停止执行。

(四)饲料产品免税规定(财税„2001‟12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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