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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有关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作者:加入日期:2004-12-6新知税收网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合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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