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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汇集天灾无情,人有情,税收政策也不例外。为便于大家了解在诸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的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今晨特进行了归集,权当表达本草根税官对灾区人民的关注之心。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纳税申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很多纳税资料可能丢失,难以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灾情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灾情严重的,省级税务机关往往会出台单项的延期申报政策,方便纳税人办税。如果税务机关专门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只是少数纳税人遭受灾害,税务机关没有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事项: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接受应税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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