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农业、市政、水利、环保、民族宗教和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成群落生长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其保护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确认,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认定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建立档案,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价值、意义)、保护级别、特性、挂牌时间、养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养护责任人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三)生长在机关、部队、寺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为上述单位;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分别为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
(五)生长在居住区内的,居住区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养护责任人为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区无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
(六)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养护责任人为业主;
(七)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八)其余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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