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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1]第13号自2001年8月25日起施行,[2007]第5号令第一次修正,[2014]第2号令第二次修正,[2015]第9号令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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