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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4】

474号)、《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及开展的对外劳务合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1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经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五条经营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三章资格申请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三、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条例》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条件的由会计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未完,全文共2918字,当前显示9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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