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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部会签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派海员管理,规范外派海员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海员是指符合本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第

(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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