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程序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开展,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及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办理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企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申请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
实施部门
第四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政府责任单位。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资源与能源处),具体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商标、安全等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规范的原始台帐、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
4.从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有专门的废渣储存装置或仓库,并使用准确的自动计量装置对生产过程所掺废渣进行计量;
5.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认定内容:
1.审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审定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种类及产品(项目)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发改环资〔2004〕73号);
3.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工艺流程、技术水平是否先进,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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