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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科技行政部门领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厅以下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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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五、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的程序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民政厅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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